假日定義


函轉東區業務組電子函(106.04.11):

 

有關本方案「假日」定義為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放假日(包含週六、週日、紀念日、民俗節日、兒童節、含連假的補假)+勞動節」;確認西中牙之方案之假日定義皆相同,另因醫師不適用勞基法,故5/1勞動節醫師依然只能申報一般日,不能申報假日。

 

有關106年「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」假日巡迴論次費用點數(1,800點~3,700點/每時)之「假日定義」,與106年「牙醫品保款實施方案-政策獎勵措施-週日或國定假日有提供牙醫醫療服務」及牙科支付標準附表3.3.3「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」定義是否有異一事,說明如下:

一、     查106年「牙醫品保款實施方案-政策獎勵措施-週日或國定假日有提供牙醫醫療服務」及牙科支付標準附表3.3.3「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」之「週日及國定假日」定義為「週日、國定假日[人事行政總處公布(含連假的補假)+勞動節)](請參考105年牙醫總額研商議事會議第1次臨時會相關發言摘要)。

二、     106年「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」之「假日」定義並無比照前述「牙醫品保款實施方案-政策獎勵措施」、「牙科支付標準附表3.3.3」相關定義,為鼓勵執業計畫診所與巡迴計畫醫療團於假日提供巡迴醫療服務,本方案「假日」定義為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放假日(包含週六、週日、紀念日、民俗節日、兒童節、含連假的補假)+勞動節」。

以上說明,請參考。

 

衛生福利部

中央健康保險署

東區業務組醫療費用科劉翠麗敬上

電話03-8332066.03-8332111轉434

電子郵件信箱:pltal@nhi.gov.tw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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